消费税立法正式启动 三大核心问题或成焦点
杜丽娟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以来,以条例和国务院法规等名义施行的税种纷纷加快其立法进程。
近日,一条招标信息“泄露”了消费税的立法进程。
财政部发布《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
根据《公告》内容,消费税立法建议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最终报告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交付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11月30日,一位拟参加招标的律师事务所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财政部此举有利于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通过课题研究,立法部门会采取课题中适合的内容,并重点解决消费税在征收范围、税率以及征收环节等三个方面的难题,为立法工作提供可行性方案。”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日常所需品,征收范围和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立法工作引起普遍关注。
奢侈性消费或纳入征收
“目前只是课题招标,我们也在准备相关内容,应该会在提交竞标方案,最终情况要在12月10日以后公布。”上述拟参加竞标的人士告诉记者。
该人士表示,不同于增值税中性原则,消费税具有调节功能,未来的改革应该加大对环境有污染等应税产品和服务的调节力度,同时降低一些日常生活品的税率。“课题研究也是希望参考国际社会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内容,以此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改革意见。” 他说。
据了解,现行的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税收贡献情况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
由于征收范围多见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公告》指出,鉴于消费品流动性强、消费活动存在区域性强的特点,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典型发展中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收入归属等制度对我们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在2016年已经有所扩大,但是并没有整体推进,目前对于征收环节以及税率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
记者了解到,2016年,消费税对其征收范围曾作调整,对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并对130万元以上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但今年以来,消费税改革并未有新的进展。
多位财税人士表示,未来消费税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及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并会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从应税品目中剔除。
对于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曾表示,消费税改革应注意消费税的基本功能,消费税既有收入功能,也有调节功能,通过征税,达到调节生产和消费,寓禁于征。征收环节的选择也应从有助于实现消费税功能的角度考量,在生产环节征收,有其积极作用。
三大难题待解
“尽管财政部此举会加快立法进程,但按照目前我国立法进程看,草案要先提交法制办,还要提交人大审议,估计最快也要两三年时间才能完成。”一位接近法制办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事实上,消费税立法之所以复杂,主要是其在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环节三个方面仍没有形成共识。
资料显示,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开征的,配合增值税体现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起到对生产和消费的特殊调节作用。
2003年和2006年,国务院曾对消费税进行过改革,特别是2006年,财政部对中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次消费税改革主要是扩大了征收范围,把手表、高尔夫球具、高档化妆品都纳入消费税范围;在扩大范围的同时,把不应该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大众社会用品取消征税,比如摩托车等。
不过,上述两次改革也都是局部推进,此后的10年时间,消费税一直处于缓慢推进中。
相比增值税要求中性、税基要宽的特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就要求它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消费进一步调节, 目前随着增值税扩大到了所有行业,一些高档消费行为、服务是否应该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是学界的关注焦点。
在征收环节,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张学诞就曾表示,有必要根据不同消费品的情况,合理确定征收环节,而不能简单“一刀切”地改为零售环节。
例如,对目前已经具备条件的消费品,比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游艇和成品油等,可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尚不具备条件的消费品,可在未来条件具备后再适时后移到零售环节;对于完全不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或征管成本过大的商品,仍应坚持在生产环节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