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下乡,不能代替老乡(话说新农村)
高云才
《 人民日报 》( 2017年11月26日 09 版)
农民是农业兴旺和农村发展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充分结合农村发展实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正在温暖着各个村寨。乡亲们盼着乡村振兴,盼着农业强起来,生活富起来,农村美起来。基层干部反映,乡村振兴,手里急缺的就是资本。资本下乡,就是撬动乡村振兴的活水,是乡亲们的甘霖。
随着我国“四化同步”的推进,城市发展的资本开始外溢农村,提振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资本不再紧盯着城市的投资需求,而是腾出手来推动农村经济进步,寻找自身发展的另一个空间。
这个空间好大。现在,种植业、养殖业、农村服务业,到处都能看到下乡资本大显身手。农村新兴生产方式和农产品流通手段发生了颠覆性变化,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物联网、无人机、大数据、无土栽培、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资本下乡,激活了农村经济的一池春水。
也应看到,规范不够、不全的资本下乡,某种程度上也积累着农业农村发展的风险。截至去年底,全国农村已有30%的农户流转了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 到4.79亿亩,而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年均增速最高的年份曾超过20%。如此规模的增速,加重了下乡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趋势,一些耕地出现了 “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同时,一些下乡资本由于缺乏种地的经验,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抵御能力差,遇到农产品价格下降,收不抵支时,毁约弃耕的现象有 时就会出现。
因此,在鼓励资本下乡的同时,应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下乡资本的行为,既给下乡资本足够的发展空间,也最大程度地规避资本下乡带来的风险。
鼓励下乡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目的在于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同时,禁止下乡的资本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 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一方面,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另一方面,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 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限制下乡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 民的发展空间,而且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规模不经济”,农民流转承包地权益收入兑现得不到保障。各地应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 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下乡资本租地上限。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防止农 民利益受到鲸吞。下乡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严禁下乡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要指导下乡资本与 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 度,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乡村振兴战略,呼唤着一切有利于乡村发展的要素,也呼唤着资本下乡。但是,任何时候,资本下乡都不能代替老 乡。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而且始终是老乡。任何时候,农民都是农业兴旺和农村发展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充分结合 农村发展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