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社局官网发布的文件中,显示姓名和所对应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网络截图
11月9日,安徽省发通知,要求在政府官网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网络截图
多地政府官网发文件 个人信息“被公示”
部分政府官方网站现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被公开;专家称将损害政府信用
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以“公示”的方式,出现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可任意下载获取。连日来,多地政府官网频现个人信息等隐私泄露的情况,引发舆论关注。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的基层政府官方网站,一些由官方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中,出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上述官网陆续将涉事文件删除或隐藏,但仍有“漏网之鱼”。行政专家表示,基层政府官网“主动泄密”,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把关义务,暴露出审查机制的缺失和漏洞,最终会损害政府信用。
部分政府网站信息“晒”个人身份证号
今年8月31日,安徽省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一份《阳光社区2017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员名单》的文件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这则由铜官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公布的名单中,共涉及40对夫妻的姓名和具体检查日期,值得注意的是,名单中完整呈现77人的个人身份证号,但对住址作了处理。除此之外,包括铜官区人民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在内的类似公开文件中,同样出现泄露个人身份证号的现象。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当地政府官网对名单进行加密处理,隐藏身份证号部分数字。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服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承认“工作上有缺失”,并称已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类似情况,在安徽省内多地同样存在。媒体报道,由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政府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罗塘乡2015年12月农村低保金资金发放花名册(银行代发)》中,居民姓名、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联系号码等均被一并公开。此外,一份名为《金口岭社区2017年精神残疾低保免费服药花名册》中,对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姓名及监护人姓名也进行公开。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日,当地已对名单进行技术处理。
金口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确认,之前上传的名单确实存在未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现象,但其强调目前已进行更正。
安徽发文要求排查涉隐私信息
11月9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中称,安徽省将针对“各地、各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排查工作”。
《通知》中称,其排查内容包括“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重点针对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县、乡级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人事招考录用、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扶贫救济等方面信息;各地、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各地、各部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办理结果信息等三类信息。
在处置方式上,《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排查中发现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作区分处理,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通知》同时强调,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排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会同网站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应于11月20下午下班前,将排查结果和处置情况书面报送安徽省政府办公厅。排查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好公开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 追访
发文单位:公开身份证号为防重名
新京报记者昨日发现,政府公开文件未进行隐私处理的情况,在多地存在。
昨日,新京报记者在景德镇市人社局官网上,发现一则名为“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普通用户无需登录,即可下载这一表格。表格中,14名创业大学生的学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均有载录。
记者随机拨打其中四名大学生电话,均表示此前曾被告知领取创业补贴需进行公示程序,但对个人信息被一并发布一事不知情。
景德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社区和企业服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确认,文件由该单位发布并公开,其表示,姓名、学号等信息属于需要公开内容,之所以公开身份证号,是为防止因重名引起的不便。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将对文件涉泄露个人隐私一事进行处理。
截至昨日晚间,这一名单依然可以任意下载,并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 观点
专家建议加强管理 避免透支政府信用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要求有明确规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就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政府义务,《条例》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