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昨日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表示,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