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规:投资类房产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广西省南宁市近日出台公积金提取新规,规定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印发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提取公积金的住房消费种类,并对“自住住房”的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根据新《细则》,缴存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成功放款的,无论其是否另有住房贷款,均只能以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在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使用其他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均不受理。
新《细则》指出,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重大疾病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为方便市民提取公积金,取消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单位盖章的环节,只需职工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南宁市各城区缴存了公积金的职工可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业务,不再受缴存网点的限制,从而减少职工奔波。 |